新乡市宏晟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新乡市宏晟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民终23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磊,河南卫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宏晟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兴宝,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上诉人新乡市宏晟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晟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7)豫0782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7)豫0782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97元、上诉人新乡市宏晟钢结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18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斌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