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宏晟钢结构有限公司

新乡市宏晟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青2801执428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宏晟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6091X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8月10日生,汉族,青海省乐都县人,个体,住青海省乐都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宏晟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款732253.5元,现双方当事人已协商,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一辆轿车自行变卖5万元支付执行款;另被执行人***将其挂靠青海开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在青海火电公司的工程款支付后一次性转付给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宏晟钢结构有限公司。因第二项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青2801执4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吕剑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忠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