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江斯迈普电梯有限公司

高县天诚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上海长江斯迈普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525执保31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高县天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高县庆符镇滨江西路39号一栋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50858394538。
法定代表人:周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恪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长江斯迈普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39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132922605Y。
法定代表人:韩喜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20)川1525民初36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保全人上海长江斯迈普电梯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上海中山北路支行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足额保全上海长江斯迈普电梯有限公司价值4000000元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上海长江斯迈普电梯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