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江斯迈普电梯有限公司

***与上海长江斯迈普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93民初297号
原告:***,男,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被告:上海长江斯迈普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曹安路39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132912605Y。
法定代表人:*喜春。
原告***与被告上海长江斯迈普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4元,减半收取计3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