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93民初297号
原告:***,男,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被告:上海长江斯迈普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曹安路39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132912605Y。
法定代表人:*喜春。
原告***与被告上海长江斯迈普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4元,减半收取计3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