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江斯迈普电梯有限公司

高县天诚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上海长江斯迈普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525执保31号
申请保全人:高县天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高县庆符镇滨江西路39号一栋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50858394538。
法定代表人:周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恪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长江斯迈普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39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132922605Y。
法定代表人:韩喜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高县天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长江斯迈普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川1525民初36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长江斯迈普电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万元;如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