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吉民初字第615号
原告:***。
被告:洛阳市北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洛阳市北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3元,减半收取126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闫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