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辖终20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景华社区商报东路**振业景洲大厦**22F。
法定代表人:吴菊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西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7年2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邓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3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邓州市。
原审被告:***越路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华坑路前街****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曾燕平。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5、16、17、27、28楼。
负责人:石合群。
上诉人深圳市***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越路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541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深圳市***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