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6民初138号
原告:***,女,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吉林省俊业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青州路与青龙路交汇。
被告: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
第三人:吕学宝,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德惠市。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俊业置地有限公司、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吕学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郎 萍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