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50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0年9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高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沧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开区临河街5445号圣豪汇商10楼1006室。
法定代表人:舒长海,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凤区正源街377号(银凤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张宝亮。
原审被告:恒盛汇鑫(长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宝亮。
法定代表人:严翠霞,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沧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恒生汇鑫(长春)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吉0191民初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上诉人***未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向其送达的《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确定时间前预交上诉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月皓
审判员  王 博
审判员  王忠旭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