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俊业置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6民初137号
原告:***,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长春市二道区东盛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省俊业置地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孔祥波,董事长。
被告: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张宝亮,总经理。
第三人:李万军(法定继承人:李月兰),女,1962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吉林省俊业置地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李万军(法定继承人:李月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杜  轶  群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欣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