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24执54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陕西省山阳县人,住山阳县西照川镇茶房村长沟村。
被执行人: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某某市通川区红旗路天和盛世。
负责人:魏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乾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的(2020)陕0424民初15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支付工资2738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元、执行费311元,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迄今未予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等方式在银行、车管、房管及工商等部门查控,对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至2022年5月19日。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其他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措施,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424执5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终本期间若要对已冻结、查封财产予以续冻结、续查封,应在到期前30日内向法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志强
审判员  李 星
审判员  石小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