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50342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绿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嘉隆星苑A栋22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29831R。
法定代表人:辜少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鲁兵,广东国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平商业中心B楼,注册号4403011025163。
法定代表人:吴峰。
被告:***,女,汉族,1963年12月27日出生,身份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新余市渝水区。
上列原告深圳市绿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外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查明,原告主张2011年11月初,被告***以被告中外建公司副经理的身份与佛山市南海区道路建设管理处联系洽谈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项目,并于同月代表中外建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签订投资合作意向书。后被告***和自称为中外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刘连x与原告洽谈,并与原告就上述项目签署《项目施工承包协议书》等文件,约定由原告对上述项目进行包工包料施工。后原告按照上述协议书约定向被告中外建公司汇入工程保证金,发现被骗后追讨无果,故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返还工程保证金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为专属管辖。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属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的管辖区域,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 颂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俞婷婷(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