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鼓执字第5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5月2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福州鼓楼分公司,住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
负责人杨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福州鼓楼分公司、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1、被执行人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福州鼓楼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工程款280000元、返还工程保证金200000及利息,2、被执行人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福州鼓楼分公司、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向福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方敏
执行员***
执行员*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