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402民初3252号
原告:攀枝花市西区燕平租赁站(经营者:张家燕,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洪平,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攀枝花市光茂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双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原告攀枝花市西区燕平租赁站与被告攀枝花市光茂建筑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双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攀枝花市西区燕平租赁站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攀枝花市西区燕平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6078元,减半收取3039元,由攀枝花市西区燕平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龚大彬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