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25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攀枝花市光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新丰路******。
法定代表人:徐德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斐,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章,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公司西城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苏铁中路261号1幢附501号。
负责人:张零,经理。
一审被告:攀枝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综合开发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攀枝花市陶家渡。
负责人:侯永贵,总经理。
一审被告:攀枝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陶家渡iv>
法定代表人:张兴敏,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攀枝花市光茂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公司西城分公司、一审被告攀枝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综合开发分公司、攀枝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4民终125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攀枝花市光茂建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攀枝花市光茂建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辜小惠
审判员 胡东蓉
审判员 卢 忠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兰靖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