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403执异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光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新丰路88号15幢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49636XR。
法定代表人:徐德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锦,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公司西城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苏铁中路261号1幢附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5775813721。
负责人:张零,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涵,四川眀炬(攀枝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510654366。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公司西城分公司(以下简称网源电力西城公司)与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光茂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茂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光茂公司对本院冻结其在攀枝花市商业银行科技支行(以下简称攀商行科技支行)77×××39账户的银行存款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光茂公司称,77×××39账户系光茂公司“铜锣湾”项目及“海港新城”项目共用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该账户已在攀枝花市东区进行备案。“铜锣湾”项目及“海港新城”项目的建设还未完成,尚有大量农民工工资未支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精神,对依法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原则上不得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确保专款专用,故申请依法解除对该账户的查封冻结。
光茂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备案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托管协议、备案通知、银行账户款项收支凭证、农民工工资明细等证据材料。
网源电力西城公司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设立就是为了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光茂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铜锣湾”项目和“海港新城”项目两个工程的时间节点,以及尚欠的农民工工资未付的事实。
本院查明,关于网源电力西城公司与光茂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川0403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光茂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网源电力西城公司工程款尾款2252461元;二、光茂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网源电力西城公司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法:本金2252461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28日起按年利息3%计算至本案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资金占用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三、驳回网源电力西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光茂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20年2月25日,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04民终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于2020年3月3日生效。2020年3月17日,网源电力西城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2020)川0403执15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光茂公司在攀枝花市商业银行77×××3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2385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同日,本院冻结了光茂公司在攀枝花市商业银行77×××39账户资金,控制限额为2623858元,实际控制金额为368866.21元。
另查明,四川金联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联港公司)作为甲方(建设单位)、光茂公司作为乙方(施工单位)、攀枝花市商业银行江南二路支行作为丙方(委托银行)就海港新城项目签订了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托管协议。该协议记载:“……第二条、乙方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并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丙方)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立后报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督,确保专款专用。……第三条、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甲方每月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人工费比例,足额将上月农民工工资拨付至乙方在丙方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账户名称:光茂公司;账户账号:77×××39;开户银行:商行江支……。”攀枝花市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攀枝花市东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17年11月15日对77×××39银行账户进行海港新城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备案。
之后,攀枝花市商业银行江南二路支行更名为攀商行科技支行。
2018年8月8日,攀枝花明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豪公司)作为甲方(建设单位)、光茂公司作为乙方(施工单位)、攀商行科技支行作为丙方(委托银行)三方就铜锣湾广场项目签订了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托管协议,该协议约定:“…第二条、乙方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并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丙方)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立后报辖区人力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第三条、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甲方每月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人工费比例,足额将上月农民工工资拨付至乙方在丙方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账户名称:光茂公司,账户账号:77×××39,开户银行:商行科技支行……”的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攀枝花市东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攀枝花市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8年8月10日对77×××39银行账户进行铜锣湾广场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备案。
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期间,金联港公司与明豪公司向光茂公司的77×××39账户转款,光茂公司将该账户存款转入光茂公司在攀商行科技支行97×××34账户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
本院认为,光茂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本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其占有的动产、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经查询光茂公司的77×××39银行账户类别为一般存款账户,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对该账户采取冻结的执行措施并无不妥。根据光茂公司提供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备案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托管协议、备案通知、银行账户款项收支凭证、农民工工资明细等证据显示,攀商行科技支行
77×××39账户确系光茂公司铜锣湾广场和海港新城两个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被冻结的368866.21元,系金联港公司与明豪公司向光茂公司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人民法院不宜对该账户资金采取执行措施用于清偿其他债务。故光茂公司的异议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403执15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解除对攀枝花市光茂建筑有限公司在攀枝花市商业银行科技支行77×××39账户中银行存款2623858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杨发彬
审 判 员 蒋春霞
人民陪审员 李 杨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邓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