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光仕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802执16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友谊路**。
法定代表人:郭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本院在执行河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20)豫0802民初11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9月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9月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0年9月3日、2020年10月14日、2020年11月1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证券、银行存款,2020年11月25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
3、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起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公积金、理财产品、保险产品等,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理财产品、房产、保险产品、公积金等。
4、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11月3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志猛
审判员  杜春晖
审判员  周荣应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侯晨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