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光仕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802执16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友谊路8号。
被执行人:**,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本院在执行河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802民初18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9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0年9月4日、2020年9月23日、2020年10月16日、2020年11月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保险、理财产品。
四、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限制被执行人焦作市丰创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于2020年11月1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志猛
审判员  杜春晖
审判员  周荣应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