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8**执16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友谊路**。
法定代表人:郭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本院在执行河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802民初18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9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0年9月24日、2020年10月26日、2020年11月1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证券。
3、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无保险、暂无可供执行的理财。
4、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豫H×××**的车辆,为轮候查封,暂无法进行处置。
5、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11月2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志猛
审判员 杜春晖
审判员 周荣应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毋文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