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802执16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友谊路**。
法定代表人:郭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玢,该单位职工。
被执行人:**,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友谊路。
本院在执行河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802民初18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9月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0年9月3日、2020年10月10日、2020年10月29日、2020年11月1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证券、无公积金、无可供执行的车辆。
3、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保险、暂无可供执行的理财。
4、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地产。
5、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已冻结,冻结期限自2020年10月26日至2021年10月25日止。
6、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11月1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志猛
审判员 杜春晖
审判员 周荣应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迎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