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802执164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郭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申请执行人河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执行后,于2020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2020年11月1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20年9月4日、2020年10月12日、2020年11月13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多次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向不动产、车管所、公积金、银行、保险公司等单位发出协查通知,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别克牌豫HV19**车辆,查封期限贰年,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0年11月23日,本案执行标的为95023.0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志猛
审判员 周荣应
审判员 杜春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