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2民初1351号
原告: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红湾大道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746076642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君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池县博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579620611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罗昭国,男,汉族,出生于1971年9月27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
被告:广安市九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罗渡镇马路街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575297140F。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安市永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罗渡镇(原火力发电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686140402A。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出生于1963年9月23日,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男,汉族,出生于1964年9月29日,住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男,汉族,出生于1989年1月19日,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男,汉族,出生于1976年1月21日出生,住岳池县。
原告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岳池县博然建材有限公司、罗昭国、广安市九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安市永固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卢 芬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