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滦州京某某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保530号 申请人: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红湾大道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74607664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滦州京***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响嘡街道办事处山西刘庄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3MA07LTUF0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月,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美兰区。 原告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滦州京***有限公司、**月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滦州京***有限公司、**月的银行存款6,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自愿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6813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滦州京***有限公司、**月的银行存款6,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