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保53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红湾大道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74607664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滦州京***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响嘡街道办事处山西刘庄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3MA07LTUF0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月,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美兰区。
原告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2021)赣0112执保530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月的银行存款6,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6813号之二民事裁定予以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月的银行存款6,420,000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