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12执16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红湾大道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746076642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丰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小营业乡付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757545918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丰顺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的(2019)赣0105民初5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丰顺工贸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赣0112执16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方
审判员 周 彬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