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113诉前调确69号
申请人: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746076642Q。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红湾大道300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君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申请人:贵州瓮福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347044432D。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州科学城白金大道3491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侗族,系贵州瓮福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瓮福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瓮福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4月8日经贵阳市白云区民商事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被告贵州瓮福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共计312540元。
被告贵州瓮福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自2022年4月起,分六期(月)向原告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付清上述货款312540元,被告贵州瓮福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10日前支付52090元,2022年5月10日前支付52090元,2022年6月10日前支付52090元,2022年7月10日前支付52090元,2022年8月10日前支付52090元,2022年9月10日前支付52090元。
三、若被告贵州瓮福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有任意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未付货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贵州瓮福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5000元前期违约金,同时自被告贵州瓮福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实际逾期支付上述付款义务的次日起,以剩余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年15的利率向原告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后期违约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瓮福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瓮福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8日经贵阳市白云区民商事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崔 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