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保283号之一
申请人:南昌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红湾大道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746076642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滦州京***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响嘡街道办事处山西刘庄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3MA07LTUF0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南昌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2021)赣0112执保283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滦州京***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627,824.6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但截止2021年8月12日,申请人南昌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财保55号之一民事裁定予以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依法应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滦州京***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27,824.61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保283号之一
申请人:南昌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红湾大道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746076642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滦州京***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响嘡街道办事处山西刘庄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3MA07LTUF0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南昌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2021)赣0112执保283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滦州京***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627,824.6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但截止2021年8月12日,申请人南昌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财保55号之一民事裁定予以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依法应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滦州京***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27,824.61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