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攀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411执1558号
攀枝花市兴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前进镇普达村大坝组11号。
法定代表人繆学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川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攀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51号1栋3楼324号。法定代表人肖阳林,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7)川0411执155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川0411执1558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天成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