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执恢9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宝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一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9日作出的(2007)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自2008年起上海宝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向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每年支付人民币20,000元,并于每年6月30日之前付清。因上海宝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支付2017年人民币20,000元,申请执行人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上海宝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人民币20,000元,申请执行人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裁定终结执行。
2020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上海宝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支付(2007)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18年至2020年人民币60,000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恢复执行并向被执行人上海宝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上海宝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上海宝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2020)沪0120破45号民事裁定,受理对被执行人上海宝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上海宝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已被受理破产清算,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卓青
审 判 员 陆 俊
审 判 员 王胜军
法官助理 孙垒垒
书 记 员 孙垒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