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乐强电气有限公司、浙江常开电气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382执50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组织机构代码:74771010-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乐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经济开发区(乐清市邮电设备有限公司内),组织机构代码:70478984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常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组织机构代码:73150510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宝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组织机构代码:74876889-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华本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组织机构代码:73667913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乐清市邮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7438491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住乐清市。
被执行人***,女,1954年1月18日出生,住乐清市。
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执行人乐强电气有限公司、浙江常开电气有限公司、上海宝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华本纸业有限公司、乐清市邮电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382民初45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08月0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216452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058元、执行费24045.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乐强电气有限公司、浙江常开电气有限公司、上海宝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华本纸业有限公司、乐清市邮电设备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乐强电气有限公司、浙江常开电气有限公司、上海宝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华本纸业有限公司、乐清市邮电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乐强电气有限公司、浙江常开电气有限公司、上海宝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华本纸业有限公司、乐清市邮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乐强电气有限公司、浙江常开电气有限公司、上海宝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华本纸业有限公司、乐清市邮电设备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由于被执行人有系列案件,故由另案进行冻结;被执行人浙江常开电气有限公司名下有一处土地使用权,但已判决归案外人所有;被执行人乐清市邮电设备有限公司在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二十路270号有一处不动产,由本院(2017)浙0382执7251号抵押案件案件移送拍卖处置;被执行人***在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西静路1429弄61号1103室、奉贤区望园南路269弄82号各有一处房产,本院由(2017)浙0382执7251号进行处置;截止2018年7月25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执行款。
鉴于被执行人乐强电气有限公司、浙江常开电气有限公司、上海宝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华本纸业有限公司、乐清市邮电设备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乐强电气有限公司、浙江常开电气有限公司、上海宝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华本纸业有限公司、乐清市邮电设备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382执50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