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逐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03执21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逐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大关苑路70号底层,组织机构代码:69455680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宝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浦卫公路8261号第1幢,组织机构代码:748768896。
法定代表人***。
杭州逐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405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逐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6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将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在本院执行杭州逐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并书面回告申请执行人杭州逐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