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金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行与焦作市金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行与焦作市金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4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山执字第466-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行
被执行人焦作市金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山民一金初字第0008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焦作市金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沁阳市大兴建材有限公司、**、**新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焦作市金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沁阳市大兴建材有限公司、**、**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焦作市黄河大道566号的土地(证号为修国用(2009)第15号)和房产(证号为修房权证高字第200903983-200903995号)进行了网络拍卖,***最后以448万元的价格竟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位于焦作市黄河大道566号的土地(证号为修国用(2009)第15号)和房产(证号为修房权证高字第200903983-200903995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410811197501035035)所有。位于焦作市黄河大道566号的土地(证号为修国用(2009)第15号)和房产(证号为修房权证高字第200903983-200903995号)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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