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金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焦作市金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沁执字第00552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焦作市金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焦作市金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4)沁民商初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焦作市金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焦作市金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史长乐银行存款153300元。
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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