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高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新乡高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河南中耐高科炉衬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民再1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乡高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印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水,河南泓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中耐高科炉衬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秀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敏杰,女,198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仵浙江,河南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苏尚祥,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再审申请人新乡高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中耐高科炉衬材料有限公司、一审被告苏尚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豫07民终973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豫民申1555号民事裁定指令我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再审过程中,2019年4月30日,河南中耐高科炉衬材料有限公司作为甲方,新乡高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苏尚祥作为乙方,达成和解协议:“一、2019年4月29日前乙方支付甲方货款1000000元(大写壹佰万元整)。二、2019年8月31日前乙方支付甲方500000元(大写五拾万元整),剩余1622000元(大写壹佰陆拾贰万贰仟元整)从2019年9月份起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100000元(壹拾万元整),四个月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至少支付250000元(贰拾伍万元整),至2021年8月31日前付清全部欠款。三、甲方收到乙方1000000元(大写壹佰万元整)货款后去法院办理对乙方账户进行解冻。四、乙方不再对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豫07民终973号判决提出异议,不再申诉抗诉。五、双方签字盖章甲方收到第一笔付款后生效,六、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一份”。双方已按该和解协议实际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第四百零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长  闫瑜
审判员  孙琦
审判员  吕亮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