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高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任贵生、新乡高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0928执3626号
申请执行人:任贵生,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被执行人:新乡高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新乡市牧野区下河线北段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我院立案执行的任贵生申请执行新乡高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新乡高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0928民初69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