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高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新乡高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9民终18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高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下河线北段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泓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贵生,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系辉县市百泉镇湖东居民委员会推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蔚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化工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上诉人新乡高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蔚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0928民初2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0928民初22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