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高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中耐高科炉衬材料有限公司、新乡高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711执5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耐高科炉衬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道清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乡高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下河线北段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中耐高科炉衬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乡高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8)豫07民终9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翁玉江
审判员:***
审判员:林晖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