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舒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240民初2450号
原告:***,女,1945年8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勇,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女,1973年3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第三人:谭英,女,1971年6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第三人:谭渝襄,女,1978年5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第三人:重庆舒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黔龙雅苑1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346055121J。
法定代表人:谭大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谭英、谭渝襄、重庆舒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0元,由***负担。
审判长  秦川
审判员  梁蓉
审判员  秦琴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余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