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舒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与重庆舒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240民初2261号
原告:***,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国华,重庆市石柱县黄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舒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宾镇红井路**号粼江峰景**幢**单元**。
法定代表人:谭大华。
被告:***,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杰,重庆市西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舒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尹华正
人民陪审员  徐红萍
人民陪审员  马小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秦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