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民申17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明睿思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曲阳县石公园林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翰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翰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重庆明睿思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睿思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曲阳县石公园林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公园林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5民终7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明睿思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认定明睿思公司没有按时向石公园林公司交付图纸构成违约错误。(二)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解除合同时,未对明睿思公司支付的定作物价款作出返还处理,属适用法律错误。明睿思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明睿思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以及明睿思公司支付的定作物价款是否应予返还。
关于明睿思公司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2016年10月15日明睿思公司与石公园林公司签订的《重庆云顶寺三大牌坊制作合同》,二审中明睿思公司提交了《彭水县摩围山云顶寺片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部三大牌坊专业分包合同》和《彭水县摩围山云顶寺片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部解除<彭水县摩围山云顶寺片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大牌坊专业分包合同>的通知》,以此证明因为案外人已经解除了其与明睿思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而导致本案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当解除双方之间的该合同;2019年2月16日,石公园林公司在二审开庭期间提交代理词,同意解除合同。因此,二审认为涉案合同于2019年2月16日已经协议解除并无不当。
尽管双方已经协议解除案涉合同,其客观原因系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对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具体原因,双方各执一词。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关系,其中明睿思公司是定作人,石公园林公司是承揽人,定作或承揽的标的即为彭水县摩围山云顶寺片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部三大牌坊。该三大牌坊具有特定性和个性化设计要求,以及三维立体的特殊效果需要;同时为了节约成本还需要按照定作人的特别要求先行制作泥塑(部分还需要制作小样和大样)。因此,设计图纸的交付以及泥塑等的制作是涉案三大牌坊最终进行石材雕塑的前置程序。完整的设计图纸是否已经交付是本案主要的争议事实。明睿思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部分邮件截图、完整设计图纸一份等多份证据拟证明其已经向石公园林公司交付了设计图纸;在二审中,明睿思公司又陈述在石公园林公司的相关人员来重庆时当面将完整的设计图纸进行了交付。但石公园林公司抗辩称,明睿思公司的员工***在2017年4月2日向石公园林公司交付的相应图纸并非完整的设计图纸,仅系部分经过明睿思公司确认不再进行变更的图纸;明睿思公司并未当面向石公园林公司相关人员交付完整的设计图纸。根据双方举示的证据可以证明,2017年4月2日明睿思公司向石公园林公司通过电子邮件以及其他电子方式交付的图纸,仅系部分图纸并非完整的设计图纸,既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明睿思公司已经实际向石公园林公司交付了完整的设计图纸,故明睿思公司需对其举证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由于明睿思公司没有及时履行完整的设计图纸交付义务,致使双方的后续合同义务不能及时履行,因此,二审认为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以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具体原因系明睿思公司的行为所致并无不当。明睿思公司称其不构成违约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明睿思公司支付的定作物价款是否应予返还的问题。明睿思公司以石公园林公司违约为由请求解除涉案合同,但实际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根本原因并非石公园林公司的违约,而是明睿思公司自己的违约。故明睿思公司请求石公园林公司返还支付的定作物价款等,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审对此不予支持亦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明睿思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敖宇波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