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阳县石公园林雕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曲阳县石公园林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5民终14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北省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曲阳县石公园林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曲阳县雕刻走廊、曲新公路路西。

法定代表人:张宗勋,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海宁,男,198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曲阳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曲阳县石公园林雕塑工程有限公司、宋海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2017)冀0526民初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以及本院均向上诉人***送达了催交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逾期未预交上诉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勤耕

审判员  武 聪

审判员  武 洁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文子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