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冠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肇庆市端州区百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5303民初593号
原告:东莞市冠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莞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原住肇庆市端州区,现下落不明。
被告:肇庆市端州区百通物流有限公司,原住所:肇庆市端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住所:肇庆市端州区。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宝,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东莞市冠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市端州区百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2018年4月2日,原告东莞市冠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莞市冠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6元(该款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03元,由原告东莞市冠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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