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西区盛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攀枝花市西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西区盛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攀枝花攀钢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403民初1430号之一
原告:攀枝花市西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大水井。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攀枝花市西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被告:攀枝花市西区盛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动力站。
法定代表人:喻树清,该公司经理。
被告:攀枝花攀钢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冶金中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东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原告攀枝花市西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建设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西区盛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攀枝花攀钢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于2016年9月29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西部建设公司以本案需要重新组织证据为由,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部建设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部建设公司撤诉。
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西部建设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