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贯玮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太仓瑞斯科工贸有限公司与***、昆山贯玮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3民初14512号
申请人:昆山贯玮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蓬朗南环路北侧、新星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93803654K。
法定代表人:李俊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雄,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太仓瑞斯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郑和西路300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M91J01K。
法定代表人:张福贤,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0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
申请人昆山贯玮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太仓瑞斯科工贸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太仓瑞斯科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5000元的财产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函保单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太仓瑞斯科工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25000元,该账户只能进,不能出;若账户资金超过125000元,超过部分被告可以使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学谦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