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豪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市豪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11民初189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拓城县。 被告:焦作市豪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丰收路西段府城遗址东5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焦作市豪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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