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11民初189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拓城县。
被告:焦作市豪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丰收路西段府城遗址东5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焦作市豪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