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豪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市豪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容熙食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823执1798号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豪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丰收路西段府城遗址东5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美,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容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付品义,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焦作市豪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容熙食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豫0823民初540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10499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2、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2018年6月29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两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通过线下传统查控方式,调查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2018年3月3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5、2018年6月22日,本院通知申请人到庭作终本谈话,向其反馈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总表,房产查询登记表,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以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彩霞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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