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永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焦作市永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济源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9001执3382号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永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被执行人:济源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永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济源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9001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济源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济源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济源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济源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在济源市环境保护局有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济源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58805元以内的补偿款。
二、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孔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