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永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焦作市永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0482执4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永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组织机构代码:73386838-4。
法定代表人王林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住所地:汝州市。
负责人冯祥森,该矿矿长。
案由: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永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汝民初字第16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在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宁庄井的煤矿用钢3000吨,限额305万元。(型材详见查封清单)
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限制处分权。
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学彬
审判员  郭顺奇
审判员  常占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李小强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