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永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焦作市永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义马煤业集团孟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焦作市永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义马煤业集团孟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6-02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322民初119号
原告焦作市永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王林海,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敬玉,系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义马煤业集团孟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孟津县。
法定代表人连金江,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永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义马煤业集团孟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焦作市永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永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永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70元,减半收取3785元,由原告焦作市永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郭洁红
人民陪审员  谢群星
人民陪审员  郭艳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