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永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焦作市永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义煤集团汝阳天泽金鼎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326执639号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永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东二环路东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海潮,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义煤集团汝阳天泽金鼎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柏树乡漫流村。
法定代表人:曹焕举,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永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义煤集团汝阳天泽金鼎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326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永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67743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0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9174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义煤集团汝阳天泽金鼎煤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
2、因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对被执行人义煤集团汝阳天泽金鼎煤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00元的处罚决定,但未实际履行。
3、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2018年6月11日、2018年6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义煤集团汝阳天泽金鼎煤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公司信息、支付宝信息分别进行了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70722.67元,本院提请扣划,反馈显示该款为国土资源局矿山治理保证金,无法扣划;反馈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14660.73元,本院提请扣划,反馈该账户为久悬户,无法扣划;反馈被执行人义煤集团汝阳天泽金鼎煤业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豫C×××××的汽车,于2018年7月20登记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已向交管部门发放临控手续。
4、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将被执行人义煤集团汝阳天泽金鼎煤业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于2018年7月6日通过协助机关汝阳县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房产。
6、本院于2018年7月16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限制期限为24个月。
7、本院2016年7月2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义煤集团汝阳天泽金鼎煤业有限公司土地证号为(2011)047号、(2011)0**号的土地使用权,因查封土地为生产矿区,被执行人正在恢复生产,暂时不宜对该土地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也表示同意;
8、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通过终本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义煤集团汝阳天泽金鼎煤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并告知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义煤集团汝阳天泽金鼎煤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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